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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07-4-26 15:46:10     来源:人防办   编辑: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战时和灾时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法规意识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人民群众战时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的基本手段和平时发放防灾害警报信号的重要工具,对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规范了我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信号发放等工作,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3、全省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人民防空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使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规范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是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人民防空部门应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应与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一并编制。
    5、人民防空部门要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通常安排当年或近期(2——3年)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计划。
    6、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建设时,应向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下达《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通知书》,明确其义务与责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人民防空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设点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验收。
    7、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人民防空部门受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申请后,必须组织实地勘验。对确需拆除、迁移的,要落实易地重新安装的场地、费用、时限等。人民防空部门受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8、单位和个人自建的警报设施,报人民防空部门备案,纳入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人民防空部门要对自建警报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
    9、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的方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储备。利用广播;电视;广场、商场、居民区等处的有线广播系统;无线寻呼;无线电话及其它可以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设施。
    10、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选用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体制和战术技术要求,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鉴定、认可的设备、产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要便于形成设区的市辖区内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信号发放要具有多种控制手段。
    三、完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
    1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人民防空部门和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人民防空部门应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和技术性能,指导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12、人民防空部门应与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维护管理合约,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信号发放。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人民防空部门。人民防空部门应对指定人进行培训。
    13、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档案。内容包括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情况,设点单位,责任人,检测、维修、更新、鸣放情况等。
    14、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制度有: 周巡检。由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单位的指定人实施。主要检查有无遗失、被盗、损坏等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报告。 月维护。由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单位和人民防空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共同组织。主要检查能否正常加电,对各类警报器进行点动试验。 季检测。由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单位和人民防空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共同组织。主要对控制设备和有线控制线路、无线控制信道进行测试,并对控制设备进行发送和接收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年检查。人民防空部门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记入档案。
    15、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接收方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责任不变。 人民防空部门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并与接收方签订维护管理合约。
    16、当可能遭到台风、雷电、暴雨等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情况时,人民防空部门要及时提醒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护、加固工作。事后,应及时检查,尽快修复损坏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17、鼓励开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市场化管理的探索。
    18、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防空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人民防空警报鸣放制度
    19、除《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权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人民防空警报。
    20、自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的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鸣放预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1、人民防空警报试鸣通常每年一次,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 市、县(市)也可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市、县(市)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于试鸣日前15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22、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规定执行。 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警报信号,全省统一规定为: 警报信号:鸣60秒,停30秒,反复二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解除信号:连续鸣四分钟。 自建警报设施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鸣放的警报信号,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自建警报设施单位共同拟定,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已确定的警报信号,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五、统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经费
    2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24、鼓励社会和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
    25、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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